广东河源和平县五名不满 12 岁的未成年人相约到某桥下水潭玩耍。期间,10 岁的小明(以下人物均为化名)与 8 岁的小红不慎落水,当时,11 岁的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但因水深不敢过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只能朝对方呼喊,岸边 9 岁的小丽与 11 岁的小天发现后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救援人员赶来,但小明还是不幸溺亡。事发后,痛失爱子的小明父母将其他 4 个孩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近期此案经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小明父母诉请。法院认为,在小明溺水时,其他 4 名同伴有呼喊、报警等行为,已尽到与之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因此,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办法官提醒,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高发期,家长应尽到更严密的监护职责,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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