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车辆损失保险的附加险有以下几种:
1. 车辆盗窃和救援。全车盗抢险是指全车(含保险拖车)被盗、被抢、被劫,保险人负责赔偿全车被盗、被抢、被劫造成的损失或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确认两个月内车辆上零部件损失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2. 单独的玻璃破碎险。单独玻璃破碎险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将赔偿实际损失的保险。通常情况下,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按照进口挡风玻璃或者国产挡风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 车辆停驶损失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停止行驶,导致被保险车辆需要进厂维修的保险。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4. 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车辆因其电器、电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以及货物本身着火而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费用的保险。
5. 添加设备损失险。新设备损失险是指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新设备直接损坏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6. 滑板车需要保险。代步车费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修理被保险车辆期间需要租用代步车,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体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照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7. 车身磨损损失保险。划痕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车辆车身因他人恶意行为被人为划伤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的保险;
8. 汽车租赁和汽车损失保险。租车人汽车损失险,是指租车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60日后仍未找到下落的保险。对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9. 可选免赔额特别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计算赔款后,扣除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10. 机动车停损险。机动车停驶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因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而停止行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以上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包括车辆盗窃和救援、单独的玻璃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自燃损失险、添加设备损失险、滑板车需要保险、车身磨损损失保险、汽车租赁和汽车损失保险、可选免赔额特别条款和机动车停损险。这些附加险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选择投保,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