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过期上路的处罚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若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同时处以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此外,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扣留机动车,并可能处警告或20至200元罚款。对于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这些标志,扣留机动车,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若构成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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