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不同车型的报废时间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是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是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是12年;租赁载客汽车是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是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是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是15年;公交客运汽车是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是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是15年;专用校车是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是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是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是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是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是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是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是10年,集装箱半挂车是20年,其他半挂车是15年;正三轮摩托车是12年,其他摩托车是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则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是从注册登记日期计算的。但是,如果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使用年限的计算将以出厂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