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相关的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对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实施限行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限行车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在2008年7月1日之前;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微型载货汽车;以及环保部车辆型式核准目录中的国I、国Ⅱ排放标准的车型。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车辆才受限行措施影响。
若违反限行规定,属于“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违法行为,将处以200元罚款,不扣分。
自201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及外埠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高排放(原国I、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禁止在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星期六、星期日上班的除外)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区域道路通行。
请注意,高排放(原国I、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之前,同时属于环保部车辆型式核准目录中国I、国Ⅱ排放标准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微型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