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使用年限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报废标准。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机动车”指的是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指的是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指的是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指的是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