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最高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八十一条所确定的。当能见度小于100米时,最高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40公里,同时需要保持与前车50米的跟车距离。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员能够更好地保障行车安全。请注意,这些规定仅适用于高速公路上的行驶。
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员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以提高自身的可见性,并向其他车辆传递警示信号。同时,为了确保自身安全,应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避免进入更为复杂的道路环境。
这些规定旨在提醒驾驶员在低能见度情况下,保持高度警惕,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记住,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