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车牌丢失,车辆不可以上路行驶。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并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如果需要补办车牌,需要去丢失号牌的所在地点派出所报案,取得号牌丢失的证明,然后准备相关材料。接着,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果有代理人代理,还需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申请人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到车管所办证厅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收回未丢失的号牌,领取受理凭证并缴费。然后,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和缴费收据到办证厅领取临时号牌,并放在车辆的前档显目处。最后,在十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临时号牌到装牌处领取号牌并安装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