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以下是详细解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可以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剩余的保险费应退还给投保人。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需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此外,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赔偿受害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救援受伤人员,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或预付救援费用。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保险公司应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预付救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