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在异地对汽车进行改色,应该直接向当地车管所提出备案申请。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时,如果车辆不在登记地,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并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同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以便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需要准备以下资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绿本)、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缴纳清之前的所有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如果机动车颜色变化面积不超过百分之30,就不需要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需要在车辆改色后10日内进行登记。
在准备更换车辆颜色之前,需要先到车辆注册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咨询本区域是否允许机动车辆改变车辆颜色。如果地区不支持,就只能恢复车辆原有颜色。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规定,允许车主不必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先更换车辆颜色、装大包围、更换发动机等,然后再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