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车在我国属于轻型载货汽车,其报废年限为10年。如果需要延长使用年限,可以申请延期,最多可以延长5年,延期期间需要进行一年两次的审验。需要注意的是,家用皮卡没有报废年限。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如果车辆在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