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规定,除了大型载客汽车和校车之外,其他异地牌照的车辆可以在本地进行年检。如果车辆在外地发生违章记录,车主可以回车牌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或者在违章记录发生地缴纳罚款。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的车辆,车主需要向原籍车管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由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如果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应提前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车辆单位或车主需要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在车辆检验合格后,车管所会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申请异地年检需要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车主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