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的销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在机动车解体后的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到车辆管理所。
2. 接下来,需要申请注销登记。对于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填写申请表。
3. 对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进行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的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的七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报废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以上内容来源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 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2. 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
3. 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机动车灭失;
4. 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
5. 因质量问题退车。
对于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对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的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