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可以异地报废注销,但需要注意以下流程和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会确认机动车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如果是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需要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机动车报废条件方面,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无法通过修理和调整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无法通过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具体使用年限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不同而有所不同,详见第五条。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但不得低于6年和11年。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需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具体可参考第六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会引导报废。具体行驶里程标准如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总之,摩托车可以异地报废,但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并满足相应的报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