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购置税是针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车辆购置税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但也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首先,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单一的,它只对特定车辆征税,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因此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其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只在特定的环节征收,而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个环节都征收。这种单一的征收环节有利于依法治税。
再次,车辆购置税采用从价定率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依据。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
此外,车辆购置税具有特定的目的,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最后,车辆购置税是价外征收的,税负不发生转嫁。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
综上所述,车辆购置税具有单一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和征收方法,同时具有特定的目的,以及价外征收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车辆购置税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