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小汽车的报废年限是根据不同车型而定的。以下是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是从注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的,但如果机动车在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按照出厂日期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