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被扣除最多12分,一旦记满12分,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以便其他驾驶员知晓。
注意事项: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同时,驾驶的机动车也不得牵引挂车。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