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收到机动车号牌后,临时车牌就作废了。这是因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在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内,将正式车牌挂上,否则被交警抓到,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将会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根据情况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六十日或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如果因为号牌制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车辆管理所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如果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