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格驾驶校车将被扣9分,同时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将被记9分: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50%未达到50%;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以上;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
-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
对于第二、第四、第六、第七、第八项行为,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于第一、第三、第五项行为,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针对无资格驾驶校车的扣分和罚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