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报废时间是根据机动车的种类来决定的。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不同种类的机动车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此外,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同时,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