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驾驶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后,该管理所会收回原有的号牌和行驶证,并为车辆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转让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需要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一日内,对车辆进行查验,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
之后,会收回原有的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新的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过户登记,需要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会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同样地,如果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过户登记,需要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会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