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5年的轿车,处理方式需要根据车辆用途来区分:
1、对于私家车,只要行驶总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且能正常通过年审,就可以继续使用。
2、然而,15年的营运轿车则会被强制报废,不能再继续使用。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以下情况需要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
(二)无法通过修理和调整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
(三)无法通过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达到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标准;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根据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也有所不同: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计算起始日期是按照注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机动车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那么计算起始日期就是从出厂日期开始。
另外,根据第七条,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需要被引导报废。具体里程数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公里;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公里;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公里,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