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长期有效3种。更换驾驶证可以在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窗口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进行办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可以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初次申领的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在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没有记满12分记录,可以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没有记满12分记录,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因此,换证的时间是在领证的第6年到期前90天内进行。
在办理换证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驾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照相回执等文件。现在有一些地方车管所推出了便民服务,只要提供身份证即可换证,极大方便了换证流程。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如果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