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其相应的使用年限。其中,租赁载客汽车、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以及专用校车的使用年限均为15年。同样,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以及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年限也是15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则为15年。
此外,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地方政府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另一方面,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则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通常是根据注册登记日期来计算的。但如果车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那么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将按照出厂日期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