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车的报废年限为10年,但可以申请延期,最多可延长5年,延期期间需要每年进行两次年检。一台皮卡车最多可使用15年后强制报废,若车辆无法通过年检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也需要报废。
车辆的报废年限是指根据车座数量和使用年限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对于新皮卡,前6年内每两年需要到车管所盖一次章,6至15年内每年一检,15年后半年一检。对于年检不达标或超过60万公里的皮卡,需要报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除大型轿车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和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当机动车达到以下行驶里程时,其所有人应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皮卡车是一种客货两用汽车,具有驾驶室和无车顶货箱,货箱与驾驶室相连。它是前面像轿车,后面带货箱的一种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