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更换后的轮毂尺寸和颜色没有发生改变,且已经向车管所进行登记,那么不会对审车产生影响。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以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如果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机动车所有人应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相关证明、凭证。如果是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还需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则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如果想进行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交验机动车并确认申请信息,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