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小车强制报废年限因情况和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为8年到30年不等。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
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为15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的使用年限为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为30年;
正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