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的营运证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然后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要求的相关材料。
具体而言,如果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的客运经营,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则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在直辖市从事客运经营,则需要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予以许可,将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如果不予许可,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于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