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当交通事故发生并受理后,若涉及车辆或物品损失,处理机关会及时委托专业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
其次,进行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会派出至少两名经过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
他们会根据勘估结果,按照规定的修理、更换或重置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并出具正式的《价格鉴定书》。这份鉴定书通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7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如经交警大队批准,可适当延长7天。
然后,《价格鉴定书》需经交警大队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才正式生效。
之后,处理事故的民警会将其发给相关的当事人。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5天内向交警支队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交警支队会及时转交给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评估。重新鉴定的结论通常在10天内作出,并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