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登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机动车作为抵押物,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登记。在申请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人申请机动车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经过登记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