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需要由持有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根据该规定,实习期驾驶人不能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也不能牵引挂车驾驶。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确保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能够安全驾驶上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