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速度会受到行驶环境的影响,不同路况下行驶速度也不同。在城区行驶时,汽车速度通常在30-60公里每小时;在高速公路上,汽车速度一般在80-120公里每小时;在普通城区,汽车速度则在60-80公里每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上的车道行驶速度应当标明,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时,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