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行驶扣几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况: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
2.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一次记12分;
3.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一次记12分;
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一次记12分;
5.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6.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7.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8.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9.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6分;
1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6分;
11.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记6分;
12.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1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4.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15.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16.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3分;
17.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18.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19.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20.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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