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因车辆类型而异。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并没有设定使用年限,而其他类型的车辆则有明确的报废期限。
具体来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和大型则分别为10年和12年。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教练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根据车型大小,小型为10年,中型为12年,大型为15年。公交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对于营运载客汽车,小、微型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则为15年。专用校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除大型轿车外)则为20年。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使用年限为9年,其他载货汽车则为15年。
此外,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则为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为15年。摩托车中,正三轮的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类型的为13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通常按照注册登记日期来计算。但如果车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那么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将按照出厂日期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