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审证时需要带以下证件:
1.填写并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提供驾驶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按规定提供驾驶人的照片。
5.提供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包括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武装警察部队或军队开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可以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选择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