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现在有报废年限。皮卡属于轻型货车,因此有报废条件。普通皮卡的报废年限为10年,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或行驶达到60万公里就要报废。而家庭用皮卡车没有报废年限,只有行驶达到一定公里才会强制报废。此外,根据皮卡车年检要求,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如果年审不合格或超出60万公里的皮卡车必须损毁。
机动车报废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车子比较严重损害或车子的安全系数欠佳没法修补;
2.取代车子,沒有零配件来源的车系;
3.车辆期限长,油耗超出在出厂要求百分之十五;
4.通过一次维修和调节,安全系数不可以做到规范;
5.车子排气管规范不合格。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六)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七)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八)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九)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