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根据行驶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车辆,核发的有效期不超过15天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车辆,核发的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车辆,核发的有效期不超过90天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如果因为号牌制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车辆管理所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天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号牌的使用带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可以向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1. 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
2. 车辆转籍,已缴正式号牌时,需在当地车管所申领临时号牌,以便驶回本地;
3. 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需在本地申领临时号牌,改装完毕后在当地申领临时号牌驶回原地区;
4. 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