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补换领是指在驾驶证丢失或损坏时,向登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的过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可以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等车型。持有相关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人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对于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等情形,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凭证。
对于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对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情况,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补领汽车驾驶证的方法是:填写申请表,交验汽车,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对于非经海关进口的汽车和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限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还应该提交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汽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汽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