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
2. 驾驶人员的身体标准;
3. 记满12分的记分周期内,需要查询学习和考试情况。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驾驶人需要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此外,机动车驾驶人还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具体来说,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需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如果没有记分记录,则可以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也需要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也需要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审验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身体条件情况以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需要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如果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情况,将不予通过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