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向3车道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车速高于每小时90公里,低于每小时110公里应该在中间车道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当同方向有2条车道时,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当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时,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如果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规定不一致,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