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如果遇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应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如下:
1.当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并且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同时要保持与同车道前车100米以上的距离;
2.当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同时要保持与同车道前车50米以上的距离;
3.当能见度小于50米时,必须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且要尽快驶离高速公路,从最近的出口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