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应限制在每小时30公里;而在公路上,这一速度提升至每小时40公里。对于高速公路,车辆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普通三轮车以及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统一为30公里。
此外,货车、拖车、运载化学危险品的货车、两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铰接式公共汽车以及有操作人员的有轨电车等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当这些车辆行驶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或高速公路上时,其最高时速可提升至每小时60公里。为确保行车安全,所有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均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所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道路的最高时速为70公里,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的最高时速则为8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