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起,男子刘某入职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任警务辅助人员,一直到 2023 年 12 月,单位一直未给刘某缴纳社保,刘某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今年 6 月,单位以刘某身上有文身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自己的文身早在 2019 年入职前就有,遂将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各类补偿近 6 万元,且需要为刘某补缴五险一金。
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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