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月薪 3850 元,向 4 名领导共转账 5000 元,请求帮忙涨工资,公司以 " 行贿 " 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近日,申工社报道了一起因涨薪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
2017 年,安徽某公司员工孙某为谋求工资上涨,向领导江某转账 2000 元,另向两位马姓领导及舒姓领导各转账 1000 元,转账时均留言请求帮忙协调涨薪事宜。
此后,该公司以孙某存在 " 行贿 " 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 23100 元,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孙某的诉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旧版(2017 年 5 月之前)的《员工手册》规定 " 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 的行为包括 " 任何有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形,不论金额大小 " 等,未包括 " 行贿 " 行为。
其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新版(2017 年 5 月之后)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内容已经公示、公告。
再次,双方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又未提及 " 行贿 " 行为。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很显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行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综上分析,虽然孙某向公司部分领导送礼金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3100 元。(孙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 3850 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仍有异议,提出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孙某签收公司更新的《员工手册》。2017 年 7 月 1 日,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孙某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是明知的。
孙某谋求增加工资,本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通过正常途径提出申请。但其却通过私下向单位相关人员发放红包的形式,提出增加工资的请求。其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公司在发现孙某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2020 年 4 月 13 日,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3100 元。孙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孙某向单位领导发数额较大的红包,谋求劳动合同以外的利益,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但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行贿行为。
公司发现孙某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主张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2020 年 9 月 17 日,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编辑|金冥羽 杜波
校对 | 许绍航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青年报、申工社、上 · 观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杭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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