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手机被人捡走拒归还反索要 1500 元,律师称:远超合理范围,属变相侵占》
近日,一名网友发帖称,自己的手机丢失后,被人带离南京,并索要 1500 元的保管费。对此,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手机主人丢掉手机,被捡拾人索要一定的保管费、合理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实际支出补偿,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捡拾人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相要挟,可能会被认定为侵占遗失物,不仅丧失主张必要费用的权利,也将面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等处罚。

图为网友发的帖子
这名网友发帖称," 手机被捡,从南京带到外地,被索要 1500……" 记者看到,在回复网友的留言时,该网友说,他愿意给对方一些好处,但对方不满足,而且当时发现手机丢了后立即返回去寻找,电话一开始不接,连打几个直接关机了。
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捷律师告诉记者,民法典第 314 条规定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 316 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不得拒不返还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否则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比如该网友丢失的是手机,如造成手机损坏、数据丢失等,拾得人须进行赔偿。
对于捡到手机的声称失主支付 1500 元钱,王律师介绍称,根据民法典第 317 条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 " 必要费用 " 包括保管费、合理交通费、通讯费等相关合理支出,且需拾得人提供相关凭证。拾得人要求失主支持 1500 元费用,应为远超合理范围,属变相侵占。
王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定性为变相侵占,那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此外,王律师称,若拾得人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相要挟,会被认定为 " 侵占遗失物 ",将面临两层法律风险。其一,从行政法律风险来看,以要挟方式索要财物,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定性敲诈勒索,处以行政拘留,可并处相应罚款。其二,从刑事法律风险来看,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被定性为侵占罪,可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专业人士也提醒失主,手机未能在短时间内找回的,应尽快采取措施,避免造成额外的损失,比如挂失手机号,及时冻结相关的支付软件,防止财产损失与信息泄露。与此同时,失主应立即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购机发票,跟拾得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索要高额保管费等,并向当地警方报案。如经警方协调仍未要回手机,失主可准备相应材料及证据,向拾得者住所地或南京当地法院起诉,除诉请返还手机外,可主张因追索手机产生的合理费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