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男子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坐副驾睡觉,私装 " 智驾神器 " 配件逃避系统监测,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被判危险驾驶罪》
2026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48 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专门发布指导性案例。5 个典型案件涵盖毒驾肇事、逃逸责任认定、醉驾取证程序、辅助驾驶责任、醉驾共犯等争议焦点,旨在统一裁判标准,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参照。
来看看这些数据:2025 年全国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一审案件 4.3 万余件,比上年减少超过 3%;危险驾驶罪一审案件 23 万余件,同比降幅接近 16%。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各类案例超过 5300 件,其中涉及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例有 30 余件,危险驾驶类刑事案例有 60 余件。
以下是 5 起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毒驾狂飙 950 米连撞多人致 4 死 被核准死刑
2021 年 8 月 22 日上午,广东茂名 S280 省道上发生了一起惨烈事故。
前一天晚上,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了毒品。当天凌晨 1 点、4 点、7 点,他先后三次吸食。上午 9 点左右,他开车上路后,先是撞上骑摩托车的杨某,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不仅没有停车施救,反而加速驾车逃离。
接下来的约 950 米路程,成了一段死亡之路。严某聪的车速飙升到 99 公里每小时,接连撞上骑摩托车的杨某梅、吴某、梁某以及驾驶汽车的冯某,造成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多辆车严重损毁,其中冯某的汽车损失价值 180570 元。
严某聪被当场抓获。检测显示,他的尿液呈毒品阳性。他供述自己有吸毒史,每次吸完都会迷迷糊糊,产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杀、家人跳楼的幻觉," 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想开快车逃跑 "。
茂名中院 2022 年 7 月 28 日一审判处其死刑,广东高院 2023 年 10 月 31 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 年 1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法院认为,严某聪明知吸毒后会产生严重幻觉,仍然在交通高峰时段、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第一次撞人后非但不停车抢救伤者,反而继续超速逃跑,不到一公里又接连冲撞多车,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直到所驾车辆受损无法行驶才停止犯罪。这种行为表明他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案例二:肇事后逃逸被认定全责 法院却判无罪
2023 年 6 月 9 日 11 时 30 分许,河北邢台任泽区杨官线上,刘某江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某坤同向行驶。
孙某平在超越刘某江时,恰遇对向驶来一辆卡车,紧急右打方向,结果与刘某江的车辆发生剐蹭,坐在后座的李某坤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江在现场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时认定:孙某平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车辆、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车辆、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坤乘坐摩托车未戴头盔,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但在责任认定部分,因为刘某江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根据相关规定,最终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平、李某坤无责任。
按照这个责任认定,刘某江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任泽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7 月 16 日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指出,交警部门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事故责任。行政法规规定 " 逃逸承担全责 ",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便于事故调查、保护受害人权益,但这种责任认定不一定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
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平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江逃逸前的违法行为是次要原因。刘某江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既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江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质疑采血程序想脱罪 法院认定系刑事侦查
2022 年 3 月 27 日 15 时 57 分许,成某明醉酒后驾驶汽车,在北京东城区某大厦公共停车场内行驶,与停放在车位内的其他汽车发生剐蹭,大厦工作人员当即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成某明有醉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 191 毫克每 100 毫升,随即通知医务人员到场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成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 241.3 毫克每 100 毫升。
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他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
成某明不服,以采血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 2023 年 3 月 22 日二审维持原判。
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成某明另辟蹊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的采血行为违法,认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侦查行为。
成某明的算盘是:如果行政诉讼胜诉,确认采血程序违法,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血检鉴定意见就可能被排除。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二审、再审均维持。
法院认为,民警根据呼气检测结果认为成某明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其血液样本,该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至于成某明提出的血样密封袋签名与记录不符、血样数量记载有误等问题,公安机关出具了补正说明:血液检测工作记录填写的民警姓名有误,属于在计算机上制作记录时录入错误;鉴定事项确认书上记载的 " 血样总量 3ml" 是指单管血样总量,属于表述瑕疵。法院认为上述瑕疵经补正后,不影响血液样本的客观性,鉴定意见依法可以采信。
案例四:开着辅助驾驶去睡觉 照样构成醉驾
2025 年 9 月 13 日零时 30 分许,浙江某地一名男子王某群饮酒后驾车回到小区。1 时 15 分许,他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设置好目的地,然后利用私自加装的 " 智驾神器 " 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自己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
1 时 37 分许,车辆行驶到目的地附近某路段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于是报警。
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 114.5 毫克每 100 毫升,属于醉酒。
经查,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 2 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即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 2 分钟,系统会提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
王某群购车后曾学习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也知道激活后要手握方向盘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但仍购买、加装 " 智驾神器 " 逃避监测。
另外,王某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 2024 年 7 月 3 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法院认为,按照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分为 0 到 5 级,0 到 2 级为驾驶辅助,3 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 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 级为完全自动驾驶。王某群的车辆搭载的是 2 级辅助驾驶系统,这种系统只能辅助驾驶,不能代替驾驶员成为驾驶主体。驾驶员启动辅助驾驶功能后,仍然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王某群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监测,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
结合他此前有酒驾前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四千元。
案例五:设局诱人醉驾骗取立功 多人被判刑
2023 年 6 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常州天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取保候审期间,他想到一个歪招:找人 " 做局 " 诱使别人醉驾,然后自己举报,骗取立功表现争取从宽处理。
8 月中旬,他找到聂某环,承诺事成后支付两万元报酬。聂某环又委托方某程物色人选,最终选定艾某作为醉驾被揭发对象。李某预付了 3000 元。
2023 年 8 月 29 日,一场精心策划的饭局在重庆梁平云龙镇某饭店上演。方某程邀请艾某聚餐,聂某环提供汽车让艾某开来,还安排自己的女友邝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不起诉)陪酒,李某则安排女友梁某雨假扮邝某表姐一同陪酒。
席间众人均饮酒。梁某雨、邝某分别通过微信将艾某饮酒情况告知李某、聂某环,李某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梁某雨以请代驾人员为由,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
艾某流露出当晚想在当地住宿的意思,邝某为促成艾某酒后驾车,骗称朋友已在梁平南站的酒吧安排包房,邀请艾某等人前往。
艾某表示不敢酒后开车。聂某环假装偶遇出现在饭店门口,教唆艾某驾车跟随他乘坐的汽车经 G42 沪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区,谎称若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会提前通知艾某。
就这样,艾某驾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邝某等人从云龙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梁平方向行驶。聂某环立刻将信息告知李某,李某马上拨打报警电话举报。当日 22 时 44 分,艾某在梁平收费站出口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 129.2 毫克每 100 毫升。
8 月底、9 月初,李某向聂某环支付了 1 万元报酬,并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揭发材料,提交给法院作为立功证据。常州天宁区法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
10 月,梁平公安在办理艾某醉驾案时发现了这场骗局。11 月至 12 月,梁某雨等四人陆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常州天宁区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万元。
重庆梁平区法院 2024 年 1 月 12 日对艾某等人作出判决: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万元;聂某环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一千元;方某程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元;梁某雨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为替李某制造立功表现机会,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反复唆使本无犯罪意图的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相比之下,艾某是被诱骗的一方,三名设局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应承担更重责任,依法判处实刑,对艾某则宣告缓刑。
法院同时明确,如果仅以 " 不会被查处 "" 喝得不多 "" 查不出来 " 等言语对醉驾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来 源: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 · 大河报记者 祁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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