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时,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4S店修理时间超过5天,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是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修理时间从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开始计算,直到修理完成为止。如果一次修理时间不足24小时,也应算作一天。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车发票要求销售者负责更换。但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这些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计入修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