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四货车的使用年限因车型不同而异。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同类型的货车有不同的报废年限。具体如下:第五条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第八点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第九点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第十点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是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的。如果机动车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那么使用年限将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