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纳税期限有以下安排: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安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的。
该法第一条旨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明确了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范围。
第三条指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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