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限超过15年的汽车是否可以过户,这取决于车辆的性质。一般而言,分两种情况:
1. 营运汽车年限超过15年,已经达到报废年限,因此不能过户。
2. 非营运汽车只要能够通过年检,就可以过户。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因车辆类型而异。以下是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如果机动车在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使用年限将从出厂日期开始计算。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让登记的机动车,应按照相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例如,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时,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规定计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时,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距离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市级行政区域。